第五百六十七章 输出起义!
第五百六十七章 输出起义! (第2/2页)根据统调处的调查,这个绰号三山好的土匪,真名名叫做朱三山,在安和初年的时候,在洛安虎威禁军担任过都头一职,曾经多次和钦察人作战,有着丰富的作战经验,不过在安和六年的时候,因为醉酒调戏了洛安权贵的女眷,被上面下令缉拿,不过这小子提前听到了风声,躺在寿材里逃回了老家冀豫。
虽然逃回了老家,但是因为洛安方面发布了缉捕令,所以说这个朱三山也没办法,光明长大的走在人前,只能是东躲西藏生怕暴露了行踪,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几个月后,迫于生计,朱三山只好是上山落了草,投奔了当时大牙山的土匪马金刀。
朱三山毕竟是在禁军当过都头的,不仅自身武艺过硬,领兵作战的本领在土匪当中,也都是无人可比的,很快就是得到了马金刀的赏识,连续干了几个大活,被马金刀提拔成了二当家的。
就这样时间来到了安和八年的时候,马金刀因为贪图鹰城给玉京方面的税银,所以带领着大批土匪下山抢劫,但不了这确是官军给他们布置的陷阱,这一战马金刀被俘,大牙山的土匪也都是死伤惨重。
然而就在所有人都认为在如此情况下,大牙山会被官军轻松剿灭的时候,朱三山却是率领着残余的土匪,利用了官军自大轻敌的弱点,深夜偷袭了官军营寨,不仅杀的官军大败而归,更是把匪首马金刀给救了回来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这一战朱三山在冀豫的绿林当中是彻底露了脸,不仅声威大涨更是为他自己博得了一个忠义的名号,不少土匪响马都是慕名投靠。
而马金刀因为被官军俘获后,被官军严刑拷打伤了元气,即便是被朱三山救了回来,但是也是伤重不治撑了几个月之后也就死了,在马金刀死后朱三山凭借着他的威望,也是如愿成为了大牙山新的匪首,因为为人豪爽大方很是讲义气,所以绿林上的朋友就给这个朱三山送了一个绰号“三山好”
在成为了大牙山的匪首后,朱三山率领着山上的土匪,接连干了几票大案,连续抢了几个地主老财,又是杀了几个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,一时间在绿林中风光无限,但这也被豫军视为了眼中钉肉中刺,豫军曾经数次对大牙山进行围剿,但是朱三山凭借着大牙山的险要的地形,以及灵活多变的战术,每次都能够化险为夷,让豫军是头疼不已。
而在这次的灾年,或许是感觉到了时机已到,朱三山选择了打开粮仓招募流民,在粮食的诱惑下,数以万计的流民都是向着朱三山那边涌去,而朱三山也在这些流民当中招募青壮,实力增长的非常快,原本一千多人的人马,现在扩张到了数千人的规模,隐隐有冀豫第一土匪的势头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除了三山好之外,冀豫和齐鲁境内其他的土匪,响马也都是在遍地流民的环境下快速扩张。
正是观察到了这种情况,霍三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,那就是奉武军在暗中给予这些土匪,响马,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农民起义军的一些支持,以此来搅乱当地的局势,消耗豫军与齐军的实力,为奉武军下一步南下做准备。
明白这个情况后,叶明盛也是有些意动,根据统调处探查到的情报,因为奉武军的火器在战争中的表现十分优异,所以在奉武军周边像是豫军,齐军,洛安禁军,以及徐兆杰的安庆军,都是通过种种渠道获得了奉武军的破虏铳,威远铳,召集火器工匠进行研究模仿。
对于他们的这些举动,早就在叶明盛预料之中,也很难去阻止他们的做法,毕竟无论是威远铳还是破虏铳,都是批量生产的火器,生产出来的数量数以万计,如此大的规模是基本上是不可能阻止敌军获取的。
叶明盛唯一能够做的是,命令军械制造局加快新一代火铳的研发,以及扩大生产规模,在质量和数量上击败对方,目前奉武军新一代的火铳的研发工作,进展顺利目前已经进入了最后的试验阶段,只要试验结果一切顺利,那么便可以投入到了量产当中,在奉武军中进行大批量的列装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
虽然叶明盛已经有了应对的办法,但是奉武军火器优势的缩小,也是不争的事实,所以叶明盛要在整体战略上,投入更多的精力合纵连横,确保奉武军战略上的优势。
而现在霍三的这个提议,就十分符合叶明盛的想法,接下来奉武军的大方针依旧是南下,齐鲁的曹长平,冀豫的高宗昌就是叶明盛眼中的目标。
不过因为消化幽燕地盘需要一定的时间,叶明盛短时间内还无法对他们下手,所以利用土匪,农民起义军来消耗齐军,豫军的实力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!
现在想法虽然是不错的,但是具体来说支持对象是谁,用什么方式进行支持,如何隐藏奉武军的身份,另外一旦被齐军,豫军发现后,面对齐军,豫军的指责该如何应对,都是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把控。
毕竟目前整个大周的天下,依旧是这些封建门阀权贵所把持,而如果支持土匪,农民起义军就等同于对抗整个统治阶级,一旦事情被暴露出来,叶明盛和奉武军在天下舆论中,是要被千夫所指的,这并不符合叶明盛广积粮,缓称王的方针。
所以整件事情还需要详细的计划,以及完善的预防措施,想到这里叶明盛在霍三这份报告中做出了重要的批示,他先是肯定了霍三的想法,赞赏霍三这个想法不错,并且要求霍三尽快拿出详细的方案,交给他进行审批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·